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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猫腻出现在试用期(一)

来源:贵池人才网 时间:2024-03-28 作者:贵池招聘网 浏览量:

试用期长达半年之久,合法吗?

劳动法规定: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;三年以上(含三年)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”也就是说,试用期六个月并不违法。但有对应的劳动合同签署时间要求,试用期是六个月,转正后用人单位必须签署至少三年的劳动合同,如果不足三年就不合法。像类似“试用期三个月之后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”,也不合法。

工作中思考问题的方式和生活中不大一样,生活中我们往往是:情理法,但工作中我们应该是:法理情。和老板或HR不讲法讲情理,非常愚蠢。

不同公司不同职位,对试用期的规定会有所不同,具体要与面试官询问确认。那么,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,是不是必须工作满三年后才能离开?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。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”,劳动法明确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,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,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。

对于试用期常见的三个理解误区:

误区一:试用期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

劳动法明确指出:“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最迟应该在劳动者开始为其工作时签订,而不是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。”没签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,用人单位就需要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,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。倘若倒霉有一天走到了劳动仲裁的局面,这相当于HR给你留了个小辫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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